142023-03
注意!监管机构改革对城投融资有影响
作者:枫叶 来源: 信贷白话 转自:PPP融资近期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是重点。 “一行两会”调整为了“一行一总局一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其中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以下简称“金管总局”)与证监会均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以加强金融监管职能。从这种调整方式看,今后金融监管的强度和力度会越来越大,非标产品的生存空间将明显变窄。 原因是金管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后,利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之间的监管漏洞或者打擦边球的各种“创新”难度将增加。原来的地方银保监局、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等在协调地方金融机构(比如城商、农商、融资租赁公司等)解决地方城投平台的融资问题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城投平台的融资即将出现违约风险的时候往往由地方金融机构先行兜住。 以后,这些地方监管机构变成中央垂直管理,其是否还有能力或动力协调地方城投解决债务问题? 地方政府对于金融的统筹能力会不会下降? 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城投融资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环境。下面通过一则最为常见的融资租赁业务案例来详细看看这种变化。案例: XX集团为扩大资金来源渠道,通过子公司B已建成水厂的供水管网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 根据集团资金使用统一安排,融资租赁放款至B公司后统一划转至集团内A公司,融资租赁还款本息也由集团统一调配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款、农民工代发工资等,由集团的工程代建收入及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还款。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用于融资的固定资产仍在B公司固定资产中核算。 通过这种方式,A公司获得融资资金、改善现金流,B公司获得报表资产流动性、均衡税负。在2022年之前,融资租赁是各大城投平台公司获得经营周转资金的“爱宠”,也是金租公司的主要业务。 但在2022年年初,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这种借“融物”之名、行“融资”之实的业务划归了“整改”范围,进一步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找准市场定位、实现差异化发展。 这一规定,将案例中的融资行为明确认定为“类信贷”的违规行为。再来看上述案例,XX集团这种将自有设备、设施等资产以公允价值出售给租赁公司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使用,并按期支付租金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