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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停止受理此项资质审批业务,待住建部发布新资质标准后,再行受理!新的《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多地发文
▎来源:云南住建厅,住建部关于停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业务办理的公告第159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省住建厅决定自3月1日起停止受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业务,待住建部发布新的检测资质标准后,再行受理检测资质审批业务,特此公告。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2月28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藏建市管〔2023〕41号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7号令)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等相关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前,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2023年2月28日24时起,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申请业务(在此之前已受理的业务,按照原法规和流程进行审批)。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后,我厅将根据新规调整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业务系统,尽快开展相关资质审批业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由于疫情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过期的,可向我厅报送情况说明并经审核后继续使用。 联系电话:0891-6819039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