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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272023-02

央企全力做好基础产品保供稳价

“全力做好基础产品的保供稳价。”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赵世堂在近日召开的“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中央企业承担了全国90%以上的油气供应,60%以上的电力供应,25%以上的煤炭供应,建成了覆盖全国的大电网、电信网络。近年来面对能源电力供应紧张情况,中央企业全力调配资源,保供稳价,维护人民群众供电、供气、供暖安全。据介绍,2022年电力央企在煤电价格倒挂、企业亏损的情况下,依然全负荷发电,累计发电量达到5.1万亿千瓦时,以54.7%的装机容量供应了全国63.1%的电力。煤炭央企日均产量接近300万吨,同比增长7.6%,执行中长期协议让利超过1900亿元。电网央企加大余缺互济力度,全年共组织跨区、跨省支援2300多次,调剂电量接近450亿千瓦时,最大限度保障了电力供应。石油石化央企面对国际能源价格大涨,特别是去年迎峰度夏期间,欧洲的天然气价格同比上涨约10倍的情况下,一方面大力推进国内页岩气勘探开发和海上气田建设,自产天然气超过了2060亿方,同比增长6%。另一方面,在进口成本涨幅较大的情况下,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要求,保持价格总体稳定。“去年我国CPI增幅控制在2%,PPI增幅4.1%,其中电、油、气等基础能源价格的相对平稳发挥了重要作用。”赵世堂称。与此同时,国资委去年积极落实国家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在5月份出台了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的27条举措,真金白银让利市场。房租实现“应免尽免,应免快免”。去年中央企业累计减免房租达到191.2亿元,惠及租户超过22万户,其中华润集团、中国融通集团、中粮集团、招商局集团减租都在10亿元以上。服务实现“降费提质、上网上云”。疫情期间,电网企业实施“欠费不停供”,优化服务降低办电成本,累计减少代理购电成本175亿元。电信企业精准降低中小微企业的网费,宽带和专线资费比2021年底又下降了10%以上,让利超过22亿元。融资实现“延期免息、资信共享”。第一时间制定落实商用货车消费贷款延期6个月还本付息的政策,累计延期贷款570亿元,国家电网“电e金服”平台累计助力2.7万户中小企业获得低成本融资超过900亿元。此外,中央企业在积极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带头推进绿色转型、积极投身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等方面均取得了积极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煤电央企单位供电煤耗从每千瓦时319克标准煤降到了目前的298克标准煤

272023-02

绿电交易下一步该怎么走?

自2021年9月绿电交易试点启动以来,电力交易机构多措并举,科学制定绿电交易方案与细则,快速搭建绿电交易平台,打通交易平台与绿证核发机构信息渠道,积极培育绿电交易市场主体,为绿电交易的稳妥有序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天津市近日发布的《天津市“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出,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消费市场,完善绿色电力交易机制,推动跨省(区)绿电交易。据了解,因新能源平价机组数量较少,天津可交易的绿电资源有限。《方案》提出的跨省(区)绿电交易使天津可交易的绿电资源得到拓展,为天津绿电交易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放眼全国,各地绿电交易电量也在不断攀升。国网能源研究院新能源与统计研究所主任工程师王彩霞表示,2022年以来,国家发布多项政策,促进绿色电力消费。例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自2021年9月绿电交易试点启动以来,电力交易机构多措并举,科学制定绿电交易方案与细则,快速搭建绿电交易平台,打通交易平台与绿证核发机构信息渠道,积极培育绿电交易市场主体,为绿电交易的稳妥有序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那么,当前绿电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如何?交易机制是否完善?后续还有哪些挑战?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降低交易价格是提升企业积极性关键“从各省交易情况看,宁夏、浙江、江苏等地绿电交易规模较大。”王彩霞介绍,各地绿电交易各有特色。例如,宁夏充分发挥新能源资源丰富、市场化比例高的优势,积极推动区内绿电交易试点工作,2022年3月率先发布绿电交易规则,建立绿电交易与能耗双控指标衔接机制,充分激发用户侧主动消费绿色电力的积极性。在绿电的交易价格方面,王彩霞介绍,目前,根据交易组织方式的不同,绿电交易由市场形成价格。绿电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除包括电能量价格外,还包括环境权益价格。某地一位不愿具名的电力交易中心从业人员表示,2022年绿电的零售价格总体相对稳定,但也存在少量价格过高的情形。对此,电力交易机构可通过加强信息披露的方式,提高市场透明度,引导市场主体公平公正开展交易。此外,天津某民营售电公司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绿电价格偏高是影响当前绿电交易的不利因素。“绿电因其属性原因,一直以来价格都高于火电。虽然去年煤炭紧缺,火电价格飙升,但长期来看,降低绿电成本、提供更多的政府补贴降低绿电价格

242023-02

政府投资项目与资本金

2019年5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出于公益目的设立,不论其为非经营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对于非经营性项目,应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向其拨款。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判定非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要考虑项目的设立是以公益还是经营、项目主体资产是否适宜开展经营或者是否收费、项目经营性收入的来源、项目经营性收入的占比。一、概念1、政府投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包含三个要素: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活动(即作为投资项目),满足三个要素的称为政府投资。2、政府投资资金满足政府投资的项目所使用的“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即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预算法》,我国预算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我委负责的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均在一般公共预算中体现,属于资本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有关部门的专项建设基金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体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用于注入国有企业资本金,不指定具体用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专项用于社会保险,没有资本性支出。3、政府投资方式《条例》规定了四种投资方式,即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直接投资,通俗的说就是政府拨款投入,其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直接投资适用于非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注入,我国自1996年对经营性项目建立了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是指在经营性项目投资总额中,由投资者按一定比例认缴的非负债性质的出资。资本金注入,指的是将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的资本金

242023-02

住建部令、建设部令大全(2023年)

截至2023年2月,住建部共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7份,建设部令168份。现行规章共计87部,已废止83部。其中住建部令56号已于2月1日起施行,住建部令57号将于3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0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文号文件名称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第5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施  行)第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施行)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施行)第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施行)第5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施行)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施行)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施行)第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20年施行)第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施行)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施行)第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施行)第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施行)第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第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第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第4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决定(2018年施行)第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第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242023-02

最新透露:央企重组思路,变了!

作 者丨高江虹编 辑丨包芳鸣2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张玉卓,党委委员、副主任翁杰明,党委委员、副主任赵世堂介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全面推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这是张玉卓履新国资委“一把手”后首次公开亮相。会上,翁杰明在回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的“下一阶段央企重组思路”时表示,央企重组将专业化整合与产业化整合两手抓,一方面要大力推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内部的专业化整合,通过整合实现“一企一业、一业一企”,提高企业集中度,增强集约化管理。同时也要大力推进产业化整合,“这就意味着我们要立足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不仅要在央企和国企内部,同时我们还要突破现有领域,向全社会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张开双手,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股权合作,共同推动国家的现代化产业发展。”会后翁杰明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在产业化整合的趋势影响下,国资委下一阶段新组建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将偏向于科技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央企重组成效卓著2月17日,张玉卓在《学习时报》发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作出国资央企更大贡献》署名文章,明确了国企改革重点任务。张玉卓在文章中表示,将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成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为重点,乘势而上推进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更大力度打造现代新国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取得的效果还是相当显著的,尤其是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翁杰明介绍道,国资委把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作为重要抓手,过去三年有4组7家中央企业、116组347家省属国有企业以市场化的方式实施了战略性重组,新组建和接收中国星网、中国稀土集团等8家中央企业,深入推进专业化整合,国有资本进一步向重要行业领域集中,向优势企业和企业主业集中。大力淘汰落后产能、退出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国有企业全面完成“两非”“两资”清退任务,以市场化的方式盘活存量资产3067亿元、增值234亿元;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完成。同时加大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力度,过去三年中央企业在战略性新兴领域年均投资增速超过20%,营业收入占比超过了35%,实现了新旧更迭、促进了动能转换。翁杰明表示,下一步,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将持续用好重

242023-02

隐性债务置换: 银保监定调重回“积极配合”, 意味着什么?

一、银保监对隐债定调重回“积极配合”(一) 银保监会:有序开展地方政府债务置换2023年初前后,银保监会《货币政策精准有力金融服务大有可为》,其中提到“积极配合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督促金融机构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有序开展地方政府债务置换,推动优化债务期限结构,降低利率负担”。尽管银保监部门作出了“积极配合”的表态,但是隐性债务的确认、隐性债务置换的启动、期限结构的安排,等等,涉及到国家当期财政政策扩张还是紧缩,扩张到什么程度,即要考虑经济周期的因素,考虑到对物价稳定与否的影响,特别是,还要考虑到隐性债务监管工作的落实效力,而这些都是财政部门的工作。我们也关注到,同期,财政部门披露的两则答复函的表态是,强调“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二) 财政部撰文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2月《求是》杂志发表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刘昆文章:更加有力有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持“开正门、堵旁门”,遏增量、化存量。完善常态化协同监管,坚决禁止变相举债、虚假化债行为。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紧盯市县加大工作力度,强化隐性债务问责和信息公开。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治理,逐步剥离政府融资功能,推动分类转型发展,防范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平台化”。刘 昆,公众号:求是手机报更加有力有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针对“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刘昆部长提到了,1. 压实责任,2. 遏增化存,3. 禁止变相举债、虚假化债,4. 加强融资平台公司治理分类转型,防范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平台化”等4个方面工作安排,唯独没有说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置换”。(三) 银保监会重回“积极配合”2023年2月20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 《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11号)》指导银行机构完善大型企业债务融资监测预警机制,提前制定接续融资和债务重组预案,积极配合地方推进重点企业风险化解及遗留问题解决,确保重点企业风险和担保圈风险一体化处置。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实“金融十六条”措施,“因城施策”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积极配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大力整治各

242023-02

施工类央企以“名股实债”形式投资地方政府项目的分析及建议!

前期说明:1.本文所称“地方政府项目”,是指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领域项目,若纯粹产业投资项目,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2.本文之所以以“施工类央企”为题,是基于当前中央直属的施工类企业参与地方政府项目投资为最普遍现象,但对其他企业也具有参考价值。施工类央企基于其自身投资风险偏好低的特点(原因见《施工类央企参与地方政府项目投资的特点分析》,本文不再赘述),通常在参与地方政府项目投资时,采用的是固定投资收益的形式。也就是说,从股权投资收益角度,央企通常与合作方(通常为由政府授权委托的地方国有企业)约定:央企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在合作期满后,由合作方(或者指定的第三人)按照固定价格收购,从而实现央企从项目公司退出(此外,合作方也要同时保障项目公司获得约定的经营收入,这是另一个问题,本文不再讨论)。这种固定投资收益的模式实际上属于名股实债(国家有些文件也称“明股实债”,含义相同),即“名为股权投资、实为债权融资”。具体来说,表面上央企是以“投资人”的身份出现,但是央企并没有承担常规股东的投资风险,也不享受投资收益。项目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等指标从本质上与央企并无直接关系。目前央企与地方国有企业合作开展的“投资人+EPC”等模式大都采用此种方式。这里我们必须要强调一下,市场上存在的名股实债主要有两种方式:(1)第一种名股实债,是投资人与项目公司的发起股东(或指定第三人)之间形成了名股实债,发起股东是债务支付义务人,本文即是阐述如此模式。在此种模式下,项目公司与投资人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第二种名股实债,是投资人与项目公司之间形成了名股实债,投资人向项目公司投入一笔资金并占有项目公司一定股权,项目公司有还款义务。在项目公司偿还本息后,投资人将股权再无偿转让给原股东。应该说前述两种名股实债本质目的都是为了给项目公司筹集资金,但是形成的法律关系有所区别。本文所涉项目中的名股实债是指前述第一种名股实债,对于第二种名股实债则不属于本文讨论范畴。对于第一种名股实债形式是否适合当前央企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的合作,我们将从合理性和合规性角度分别阐述。01 从合理性角度,符合各方的价值追求之所以近些年此种名股实债模式能够逐步被项目各方所认可,实际上是因为这种模式符合一定的商业逻辑:首先,从央企自身看,其参与投资的真实目的是带动施工主业的发展,因此,项目公司层面的股权回报高

242023-02

保障新能源发电送得出用得好

全国最大平价海上风电场建成投运,西藏最大光伏发电保供项目全容量并网,第一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全部开工……国家能源局近期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风电光伏新增装机占全国新增装机的78%,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国新增发电量的55%以上,风电光伏已成为我国新增装机和新增发电量的主体。与此同时,新能源利用水平也在稳步提升。据统计,风电利用率由2016年的82.4%,提高至2022年的96.8%;光伏发电利用率由2016年的90%,提高至2022年的98.3%。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新能源发展速度快、利用水平高、产业竞争力强的良好发展态势。新能源发电数量和利用水平双提升,离不开电力系统“源、网、荷、储”各环节的共同发力。在电源侧,各地统筹推进新能源开发建设和配套调节能力建设,加大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力度;分布式光伏占比逐步提高,新增装机布局向东中部地区转移,助力光伏就近消纳。在电网侧,统筹推进新能源和电网送出工程建设,加大优化新能源跨省跨区输送运行方式,加快配电网的改造和升级。在负荷侧,充分挖掘需求侧响应能力,利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电力用户主动错峰避峰,发挥虚拟电厂作用。在储能侧,加大抽水蓄能建设力度,推动新型储能快速发展等。供给和消纳双管齐下、整体谋划,持续增强了新能源供给能力,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也要看到,风电和光伏发电“靠天吃饭”,具有随机性和波动性。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接入,给电力系统的调度运行带来较大挑战,还需要电网输配以及其他电源、储能的协同支撑、统筹推进。如何加快规划建设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实现高水平消纳利用,保障电力可靠稳定供应,是实现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一方面,保障新能源发电送得出。当前,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风光大基地建设正加快推进,这有助于解决新能源能量密度较低、占地面积大的问题。但这些风光大基地多位于“三北”地区,而用电负荷主要位于中东部和南方地区。这就需要加快建设跨省跨区输电通道,以灵活调节电源为支撑,持续提高风光大基地外送规模和新能源消纳能力。另一方面,保障新能源发电用得好。这有赖于全面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和灵活性,加大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等建设的力度。目前新型储能和抽水蓄能的体量还比较小,与风电、光伏发电的大规模快速发展不相适应,形成有效支撑能力还需时间积累。发展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调峰调频电源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