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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类央企参与地方政府项目投资的特点分析!
近些年来,施工类央企毋庸置疑是地方政府项目(例如片区开发、TOD、EOD等项目)的主要参与者。尤其是在结束了PPP高歌猛进时代的近两三年来,施工类央企以投资人身份参与项目的情况更是比比皆是,“投资人+EPC”“ABO”等模式背后,大都能够看到施工类央企的身影。鉴于此,本文特将施工类央企参与地方政府项目的特点做以分析:01 投资风险偏好低施工类央企几乎均是投资风险偏好很低的投资人,基本上很难容忍投资收益不足或者投资完全失败的风险。这里指的“投资风险”是指在理论上就可能存在的风险,例如投资到某一个文旅项目,则显然就会因经营不善而造成收益不足。如果是因为合作相对方“应付未付”的违约行为而形成的风险,则并不属于我们这里所称的投资风险。施工类央企投资风险偏好低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需求国有资本的对外投资,历来都是各级国资委非常重视的环节。2018年和2019年,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出台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明确加强了央企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对国有资本的增值保值要求。尽管因投资而形成风险是在所难免的,但是,投资收益不足或者投资完全失败,仍然是国有企业及有关负责人的重要业绩评价标准。2.施工类企业的固有思维施工类企业长期都是以工程承包商的身份出现,因此也就形成了其不承担投资风险的固有思维。尽管近些年来,以“投资拉动施工主业”的思路已经在各大央企中取得共识。但是,施工类央企却仍然是将“投资”作为手段,而非真实目的。换句话说,施工类央企并不是抱着“承担投资风险”的目的,其主要看重的是确保投资收益基础上的施工利润。因此,实践中就形成了大量央企与地方平台公司约定了固定投资收益(即明股实债方式)。应该说此种约定固定收益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商业合理性,且也并不被地方政府和地方国有企业所排斥,但是,就当前国资委对于央企投资的合规性要求来看,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央企应在今后的项目中创新模式,既要达到减少风险的效果,又要防止违规(我们将在后续撰写文章阐述,此处不再详述)。02 投资收益率的要求指标不高投资收益率(也有企业以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报率作为指标名词)是企业投资决策的重要指标,施工类央企在项目中的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