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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或审批环评文件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汇总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 部令 第9号) 第二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 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或者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信息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予受理。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十)环境风险评价结论应作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主要内容之一。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经论证,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三、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 四是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按照《条例》规定,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环评的,不予受理其规划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适当简化,简化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价的内容都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 四、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工作理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 (三)在联动管理中贯彻落实三张清单 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强化联动,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及类别。其中,项目环评文件类别的降低,一般不包括化工、石化、冶炼类项目,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项目,以及涉及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