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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032020-08

2020年垃圾焚烧发电设备市场规模及发展前景分析

日常生活产生大量的垃圾,而垃圾焚烧发电既能对垃圾进行处理,同时也可以达到废物再利用发电的作用,已成为主流方式之一。从产业链来看,我国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上游行业主要包括垃圾清运、垃圾发电项目设计建造、垃圾焚烧设备制造等;下游行业主要包括电网公司。   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上游行业主要包括垃圾清运、垃圾发电项目设计建造、垃圾焚烧发电设备制造等。三峰环境在着力发展以BOT、BOO、PPP等方式投资运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同时,也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EPC建造服务及焚烧发电核心设备供应商,具备较强的垃圾焚烧发电全产业链综合服务能力。   下游方面,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客户主要包括地方政府部门和电网公司。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向地方政府提供垃圾焚烧处理服务,并收取垃圾处置费;在垃圾焚烧处理过程中利用余热进行发电,向电网公司提供电力,并获得发电收入。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垃圾焚烧发电设备市场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垃圾焚烧处理需求持续旺盛。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垃圾产生大国,且随着经济稳步发展、民众生活消费水平、城镇化率不断提高,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走高,2018年,全国200个大、中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21147.3万吨。   我国生活垃圾具有水分高、热值低、成分复杂等特点,并且其中包括大量的腐败性有机物及有害物质。焚烧炉作为垃圾焚烧处理系统最核心的设备,其设计需充分考虑垃圾停留时间、燃烧温度、烟气在炉内的停留时间及紊流等因素,从而达到完全燃烧、控制恶臭及二噁英类物质产生的目的。目前国内外应用较多、技术比较成熟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主要包括炉排炉型焚烧炉、流化床焚烧炉等。2019年,垃圾焚烧发电设备市场规模约为221亿元。  数据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发展前景   1、产业政策持续利好,市场秩序逐步规范   近年来,各级政府在产业规划、财税制度、电力销售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和落实,我国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有望继续保持快速发展。与此同时,近年来国家逐步加大对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监管力度,行业监管制度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各级政府部门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批环境保护和垃圾焚烧发电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准入与监管,进一步规范行

282020-07

破茧重生的中国建筑业

近日,麦肯锡公司发布一篇关于建筑业生态链重组的研究报告《建设的下一个常态:破坏如何重塑世界上最大的生态系统》。报告提出,建筑业作为全球最大的生态体系,产能却严重落后,随着市场的变化和技术的进步,现有的建筑生态体系被破坏后再重组,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今年,全球产业都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这也加速了建筑生态体系的破坏与重组。“破坏与重组”“涅槃与新生”已成为中国建筑业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今年4月,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一建”)破产清算震惊了无数人。截至破产前,南通一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是一家集房屋建筑、房地产开发、市政建设于一体的综合性施工企业,拥有7家控股企业。南通一建的轰然倒塌,让建筑人无比清晰地认识到:粗放型发展模式已彻底成为过往。此前,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在《想象建筑业数字化未来》一文中称,在全球行业数字化指数排行中,建筑业在所有行业中的数字化应用水平仅高于农业,居倒数第二位。严酷的现实提醒我们,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现状与建筑业数字化水平低下的矛盾日益严重,建筑产业已到了非转型不可的境地。当前,“互联网+”与建筑业正处于不断融合发展中,以5G、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新基建”,不仅对建筑业的传统模式进行了颠覆或重塑,还将拉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与产业升级的步伐。当前,以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建筑业企业,都在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力求在复杂和多变的环境中赢得未来。报告通过分析市场特征的变化及新兴产业的冲击,得出了建筑业未来发展的9种趋势:基于产品的方法、专业化、供应链和价值链的控制与协调、整合、注重品牌化和以客户为中心、技术和设施投资、人力资源投资、国际化以及可持续性。这与中国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今天的建筑生态系统是一个高度复杂的、分散的、基于项目的建设过程。未来的建筑生态系统会有一个更加标准化、更加统一和集成化的建设过程。建筑业企业应当改变粗放型发展模式,积极转型,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专注于数字化和技术驱动的产品和服务。此外,建筑市场监管的日益完善,也会进一步倒逼建筑业企业提升自身的科学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从而推动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来源:中国建设报

232020-07

吴建金:规范化推进是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基础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正式施行,明确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承包的条件和要求。目前,从各地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情况来看,不平衡现象依然存在,具体实践中仍然面临着很多难题。“《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工程总承包规范化落地实践提供了遵循。”中建政研圆梦商学院首席专家、副院长吴建金表示,“但工程总承包模式要落地生根,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工作存在地区不平衡现象吴建金认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各地的反应总体来说是积极的。部分地区大力推进。这些地区不仅将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而且对《管理办法》作了细化,制定了具体目标。例如,四川省印发文件,从操作层面对有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并将154家企业列为工程总承包试点单位。江苏省发布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至2025年,培育发展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单位超过200家以上,培养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项目经理1万名以上”的目标。以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深圳市龙岗区宝荷欣苑二期工程少数地区制定了过渡性政策。吉林省发布文件,提出“鉴于我省目前双资质企业较少,为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展,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单位也可根据项目情况和项目特点,选择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获得AAA等级的设计企业;具有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获得优良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木结构公共建筑可采用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吴建金称,中西部地区部分省份同时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设计甲级资质的企业数量较少,制定过渡性政策是尊重现实的做法。一些地区尚未给出具体指导意见。由于符合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比较少,再加上企业技术能力达不到要求,某些地区只是将《管理办法》进行下发,尚未找到培育当地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展的好思路。吴建金分析称,各地的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进度不同,主要是因为我国建筑业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对工程总承包认知不足。经济实力较雄厚的地区积极性明显强于经济实力较弱的地区,而从承、发包角度看,总承包方的积极性要大于发包方。运作不规范是当前面临的最大难题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主要特征是“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因此要求工程建设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而目前,由于国内涉及工程总

202020-07

VOCs治理的有效性评价方法

  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臭氧和PM2.5的重要前驱物,是我国当前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VOCs及所形成的二次污染物会对人类健康及生存环境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随着国家和地方政策的不断升级,VOCs治理市场在“十三五”、“十四五”期间达到数千亿的市场规模,因此,对工业源排放的VOCs进行治理,并达到国家、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势在必行。  2020年是“十三五”的最后一年,生态环境部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任务。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VOCs治理攻坚行动,推动我国VOCs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VOCs排放量明显降低,夏季O3污染得到遏制,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夏季优良天同比增加,推动“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各省(区、市)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 一、VOCs排放企业的特点 与烟气治理企业相比,VOCs排放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a)“多”:涉及行业多、企业多。比较大的行业有:石油,炼油和化工行业、喷漆和涂装行业、印刷业、包装、有机化工等行业、基本有机化工企业、精细有机化工企业、高分子有机化工企业等,即使高分子有机化工企业也包括合成树脂及塑料、合成橡胶和合成纤维等类型的企业,所以需要治理的企业多,差异性大。  b)“杂”:企业差别大,技术方案杂:由于行业众多,不同行业工艺路线差别大,即使同一行业、同一化学品的生产工艺,不同企业也有一定的差异,所以造成VOCs排放成分复杂、浓度波动大、间歇性排放等,使得治理工艺复杂、技术方案难度大;  c)“难”:既要好,又要便宜,还要维护少:废气的成组分、温度、湿度、浓度、风量等基本参数不同,采取治理技术差异很大,同样的治理技术,在不同条件下净化效率差异同样很大,缺乏针对性的评价系统对具体工况进行分析与评测;  d)“乱”:没有标准,竞争乱象:标准低或标准执行不到位、竞争无序,没有真正解决问题而又造成了二次污染。 二、VOCs排放的评价方法   VOCs的治理技术、设备与工程均与VOCs达标与否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VOCs排放的有效性评价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有效性评价是一把尺子,衡量指标包括净化率、出口浓度、排放速率等,评价手段包括第三方评测

162020-07

国务院: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利息!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2020年7月5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

132020-07

臭氧污染的背后有多复杂?

  臭氧在这个夏天,成为继PM2.5之后社会讨论热度最高的名词,收获了“在天成佛,在地成魔”这一形象的双面比喻。平流层臭氧为地球罩上了一层保护伞,人们为南极臭氧层空洞的奔走呼吁言犹在耳,而对流层臭氧却成为人类健康的“隐形杀手”,让人避之唯恐不及。  那么,我们真的清楚臭氧污染和其背后的生成转化机制吗?我国的臭氧污染应对目前处于什么水平?这些问题在北京地球村环境教育中心近日主办的大气治理研讨会上引起了专家学者的热烈讨论,请看报道。  “7月上半月,全国大部分地区扩散条件总体一般,空气质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以臭氧为主。”大暑将至,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会商中,臭氧毫无意外成为空气污染的“主角”。  但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重点区域2019-2020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中,有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数据:在本不应是臭氧高发期的秋冬季,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臭氧浓度上升了2.8%。   机理研究:“越研究就越发现我们知道的只是冰山一角”   “秋冬季同样出现臭氧浓度高值是一个新问题,也是我们最近正在研究的重点。”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员陆克定深耕大气自由基化学领域多年:“臭氧的生成机理简单来说就是NOx和VOCs在气温上升、光照增强的条件下发生快速光化学反应。美国盐湖城地区的产油盆地臭氧浓度在冬季能高达几百微克/立方米,这说明臭氧生成过程中,温度控制的是其转化速率,而不是决定条件,阳光照射产生的大气自由基所提供的大气氧化性才是臭氧生成的核心驱动力。”  “中国气象局数据表明,2019年至2020年冬季,全国平均气温为-2.25摄氏度,山东、江苏、安徽、浙江、广东和上海6省(市)更是经历了史上最暖冬季,这说明气候变化、全球变暖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臭氧的生成。”能源基金会环境管理项目主任刘欣说。  “臭氧污染机理的明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开始我们知道NO对臭氧有滴定作用,弄清了人为源排放,随后又逐渐认识到植物源也能排放大量VOCs(能够起到防卫、传粉、交流等作用,森林是排放主体)。而NO对臭氧的滴定作用导致过去有些安装在临街楼顶的监测点位出现臭氧浓度‘洼地’,形象来说,就是机动车排放的NO将臭氧‘吃掉’了。”  这是否意味着机动车排放的NOx对城市臭氧污染治理是件好事呢?“这么想就错了,大气是自由流动的,机动车能够同时排放

092020-07

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扎实开展全省建筑企业资质审批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规定,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核查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二、时间安排核查整治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展。各地应于7月15日前依法对经核查不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第一批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抄报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核查工作。企业注册人员信息以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及诚信一体化平台查询结果为准。(二)各地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确定的相关标准开展资质条件核查,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建筑管理处 凌 涛,联系电话:028-85568348          行政审批处 党召军,联系电话:028-85578997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3日

072020-0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通知,地方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要按照相关要求,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完善证书编号、二维码等编码规则,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同时,应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证照文件(含电子印章)及业务信息上传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每个工作日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进行汇总,并通过部省数据对接机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归集和存档,并按要求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报送。公共服务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的互联互通。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办事场景中持续推进电子证照应用,通过相关政务服务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调,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以及数据接口的技术开发、管理权限认证和数据联调测试,满足电子证照业务开展和信息互联互通的技术条件。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业务的监督指导,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细化实施步骤,推动电子证照业务有序开展和规范化管理。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