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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132019-11

数字工程:“有证”方能久远

秋末冬初的上海,五彩斑斓,气候宜人。在外形宛如“四叶草”的国家会展中心,热烈的掌声不时从4.2号馆里传出。11月7日,数字工程认证服务贸易大会在这里举办。作为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配套活动,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建协认证中心共同承办的这次会议,以“服务工程认证新时代,共享数字经济新未来”为主题,吸引了国内外近400名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参会。当下,“建设数字中国,发展智慧社会”已经成为各界共识。数字工程是数字中国建设在工程建设行业的具体体现,数字化和信息化技术已经覆盖建筑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到交付、运维的全生命周期,是世界各国在这一领域核心技术与核心竞争力的制高点。“数字科技与建筑工程的融合势在必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曹彬认为,工程建设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家大力推广BIM等数字工程技术,数字设计、数字审批、数字建造、数字交付与数字运维等正在不断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方法创新和治理能力提升,进而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等多个文件。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我国BIM技术已经得到快速发展,基本完成了数据标准、软硬件系统标准、BIM应用标准的初步构建,但数字技术仍然存在一些差距。”曹彬表示,比如,目前我国尚无完备的标准体系评判数据交付成果是否满足数字工程全生命周期应用的管理要求,也尚无有关数字工程技术环境安全性、适用性、规范性的评价体系,与上述认证(认可)相关的标准和评价体系同样亟待完善。数字技术从业者的专业技术水平良莠不齐,人才短缺问题不容忽视。在曹彬看来,解决这些问题的“良药”便是开展数字工程认证。据了解,数字工程认证是对数字工程提供者服务水平和成果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第三方认证,通过多种手段,达到客观评价数字工程服务及交付水平、提升工程各相关方协作效率、提高工程质量的目的。建筑业呼唤数字工程认证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相关负责

252019-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推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通知要求,规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根据通知,要完善培训体系,统一标准要求。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要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同时,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完成相应培训后,须通过统一测试题库对参训人员进行测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   要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培训工作,同时要制定本地区培训机构具体条件,指导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提出培训申请的各类培训机构进行招募、遴选。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公示,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实施培训后,要按要求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测试申请,符合培训要求的,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抽取试题、组织测试。   要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培训质量。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申请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培训机构具备开展相应岗位职业培训的能力。要加强培训过程监督指导,组织开展不定期实地抽查,对问题突出的培训机构要重点监督检查和甄别处理。同时,要积极探索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登录、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大培训关键环节监督指导力度,推动培训机构公开培训信息。对在培训、测试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清出培训机构名单,积极营造良好的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生态环境。培训机构应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要落实继续教育,适应岗位需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

252019-10

【重要资讯】政府投资条例7月1日实施 影响逾10万亿元投资

     7月1日起,《政府投资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也是投资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度。专家表示,这将影响逾10万亿元政府投资。《条例》出台的目的是针对当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融资困境,以及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提出以适度发展、预算先行为核心的解决方案,纠正此前地方政府在投资领域的观念和方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为地方政府投资提出更为全面的规范工作要求。”360金融PPP研究中心研究总监唐川对记者表示,该《条例》可以说是PPP项目运作的前置条件。《条例》指出,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并明确要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有专家认为,中国经济之所以能够开创独特的发展模式,各级政府积极参与经济发展是原因之一。而政府参与经济发展,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模庞大的政府投资。以PPP为例,财政部PPP中心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4月末,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项目累计8921个、投资额13.5万亿元。其中,落地项目累计5637个、投资额8.6万亿元,落地率63.2%,环比上升0.5个百分点。《条例》全文近4000字,对政府投资目的、原则、投资决策、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作了规定。《条例》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并对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在投资原则和基本要求方面,《条例》指出,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在投资决策程序方面,《条例》要求,对于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条例》强化了投资概算约束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在项目建设中,监管部门要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

252019-10

【文件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28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水平,决定在全国统筹开展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关于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   1.检查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每省(自治区)抽查1个省会(首府)城市或地级市及其1个下辖县(市),直辖市抽查2~3个市辖区(县)。   2.检查对象:检查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管理工作,抽查5个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4个、公共建筑工程1个)、4个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住宅工程以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为重点。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二)关于建筑节能。   1.检查范围: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安排在5月份第一批检查。每省(自治区)抽查省会(首府)城市和1个地级市或1个县(区),直辖市抽查2~3个市辖区(县)。   2.检查对象:检查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工作,抽查地级及以上城市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其中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绿色建筑项目3个,县级城市(区)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其中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   二、检查内容   (一)关于建筑市场。   1.贯彻落实建筑市场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情况。   2.开展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认定查处情况;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情况;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等。   3.受检工程项目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建筑市场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情况,各方主体依法依规发(

252019-10

【征求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19〕30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我们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于2019年5月31日前,分别将意见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并请发送电子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王三星   010-58933759/4169(传真),wangsx@mohurd.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 方刚   010-68502767/1408(传真),fanggang@ndr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9年5月10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252019-10

一图读懂《政府投资条例》(附权威答问)

丨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微信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政府投资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Q&A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答: 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投资作为一项重大政府职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既是实施宏观调控、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也是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扩大有效投资的有力抓手,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以及补齐发展短板、优化供给结构、增强发展后劲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方面的法规。2016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将企业投资项目纳入了法治轨道。制定政府投资条例,将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对于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Q&A问:《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条例》制定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围绕政府投资范围、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关键环节,确立基本制度规范,做到既有遵循又避免繁琐。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相关制度设计既立足当前实际,保持政府投资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为今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以及地方层面政府投资管理留有空间。Q&A问:《条例》如何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答: 科学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是《条例》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政府投资范围直接涉及政府和市场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坚决杜绝低效、浪费现象,并避免与民争利。为此,《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252019-10

7种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典型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在各地推进畜禽粪污处理的基础上,我们收集整理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的7种典型模式,以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模式   对养殖场产生的粪便、尿和污水集中收集,全部进入氧化塘贮存,氧化塘分为敞开式和覆膜式两类,粪污通过氧化塘贮存进行无害化处理,在施肥季节进行农田利用。   模式特点主要优点:粪污收集、处理、贮存设施建设成本低,处理利用费用也较低;粪便和污水全量收集,养分利用率高。   主要不足:粪污贮存周期一般要达到半年以上,需要足够的土地建设氧化塘贮存设施;施肥期较集中,需配套专业化的搅拌设备、施肥机械、农田施用管网等;粪污长距离运输费用高,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施用。   适用范围:适用于猪场水泡粪工艺或奶牛场的自动刮粪回冲工艺,粪污的总固体含量小于15%;需要与粪污养分量相配套的农田。   典型案例规模养殖场粪污还田。以安徽省焦岗湖农场为例,现有耕地面积6800亩,主要种植水稻、小麦、大豆和瓜果蔬菜。规模化猪场存栏生猪1.3万头,建设1.3万立方的覆膜式氧化塘和4万立方的敞开式氧化塘,粪污贮存时间超过9个月,设施总投资约300万元。贮存后的液体粪肥通过农田管网进行水肥一体化施肥,通过种养结合,每年可节本增效约90万元。   第三方服务组织粪污还田。以黑龙江双城北京丹青诺和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例,基于区域中小型养殖场,建有公共粪肥存储池100个,粪肥播洒机及配套机械设备50套,收集双城地区的奶牛场、猪场粪污2万吨(干物质含量低于12%),收集的粪污存储在密闭存贮设施中,春播前及秋收后,使用高效还田设备,按测土测粪配方进行均质、精准还田。总投资1420万元,包括服务站点和运输车辆1020万元,养殖场粪污贮存池400万元,年运行成本110万元。养殖场服务收费20万元,粪肥农田施用收费112万元,合计年收入132万元。   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模式   以专业生产可再生能源为主要目的,依托专门的畜禽粪污处理企业,收集周边养殖场粪便和污水,投资建设大型沼气工程,进行高浓度厌氧发酵,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生物天然气,沼渣生产有机肥农田利用,沼液农田

252019-10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061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经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3月31日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实施以促进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提高质量为导向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突出抓好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取得决定性进展,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推进大城市精细化管理,支持特色小镇有序发展,加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支撑,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二、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原则,以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兼顾高校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城市间转移就业人员,加大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推进力度,推动未落户城镇的常住人口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一)积极推动已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继续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在此前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已陆续取消落户限制的基础上,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的Ⅱ型大城市要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的Ⅰ型大城市要全面放开放宽落户条件,并全面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超大特大城市要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大幅增加落户规模、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城市政府要探索采取差别化精准化落户政策,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落户。允许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