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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专项债与特许经营、EOD及片区开发类项目结合的路径浅析

来源:中恒华盈发布时间:2024-04-19

特许经营、EOD以及片区开发类项目的项目公司绝大部分是没有适格的资格可以使用专项债的,原因在于:《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

而在(发改办投资(2022)873号)文中,提到在做好科学严谨的研究论证前提下,尽快确定项目选址、建设方案等,加快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笔者认为,虽有提及核准和备案程序,但是范围仅限于地方国有企业实施的兼具公益属性和经营属性的准公益类项目,非地方国有企业的社会资本立项实施的项目要使用专项债,要建立“政府财政对于项目建设期存在支付责任”的前提下,通过政企合作、分账核算的方式统筹解决。

地方政府专项债能否用于特许经营等模式的底层逻辑,实际上,就是一个综合类项目在使用了专项债资金的同时能否同步建立政企合作机制,站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专项债与政企合作是可以在同一个项目中合并使用的,但是契合点较少。(为了便于描述,本文将特许经营、EOD及片区开发类项目统称为“政企合作项目”)

总体上看

按照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专项债券定义为: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涉及财政收入的项目都是要按照收支两条线来管理,即区别不同项目类别,该从财政哪本账支出和核算的还是要规定来,也不可能实现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土地出让金)直接用于本应由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公益性项目。

按照专项债的相关要求,专项债的还本付息来源必须是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受制于隐性债务的要求,政企合作项目也不能直接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即专项债与政企合作项目的收入来源基本上是两条平行线,如同两条铁轨,交叉的可能性较小。

实操中分两种情况来看待,进一步论证和探究。

第一种情况:专项债资金用于政企合作项目的债务性资金

即政府出资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成立的项目公司中,各方股东按照约定出缴了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性资金通过银行贷款或专项债解决。银行贷款需要通过使用者付费作为还款来源,专项债部分只能通过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覆盖。

使用者付费包括使用者付费收入、基础资产衍生收入以及多种经营收入,可以纳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范畴,可以作为专项债的还款来源。

从还款来源上来看,只要政企合作项目的使用者付费部分可以达到专项债项目申报要求的覆盖倍数,其实是可以将专项债用于政企合作项目的债务性资金,但是,按照专项债发行要求,专项债是由省级地方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债券的使用主体包括: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有机关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地方城投公司 /国有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即政企合作项目的项目公司并不是专项债的适格使用主体。由此推断,专项债资金无法作为政企合作项目的债务性资金来源。

如果地方国有企业将专项债项目与其他政企合作项目统筹由某一地方国企实施,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与该地方国企建立合作,避免了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专项债项目和其他政府合作子项目都由该地方国企统筹实施,社会资本也满足了地方国企权益性资金和撬动杠杆的需求,也即打通了专项债与政企合作融合的路径。

第二种情况:专项债资金用于政企合作项目的资本金

按照“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存量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1440号),专项债可以用作资本金的领域增加至13个,分别为: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和东部地区支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排水、新能源项目、煤炭储备项目、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基本上专项债可用于资本金的领域都是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政企合作模式实施的项目领域,专项债作为政企合作模式下项目公司的资本金的一部分,从政策上和路径上都没有问题,同时,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地方政府出资代表,是具备专项债的适格使用资格的,专项债资金下达到出资代表后,出资代表可以通过权益性出资、投资补助、资本公积等方式进入到政企合作的项目公司,专项债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需要与政企合作机制下的其他投资与收入体系分割开来、分账核算,即专项债对应项目的收入要在专项债发行期限内确保覆盖专项债本息,并且要从项目包中划出可以产生归属于政府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及专项收入的子项目去与专项债资金对应,剩余的政企合作部分子项目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交易文件实施投资建设运营退出等全周期投资管理行为。一个项目公司,两套账,互不干扰。

财政部的主要意见分析

         按照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295号建议的回复财预函〔2020〕124号,对于将专项债券作为PPP项目资本金的问题,这种模式虽有利于带动大规模投资,但容易产生财政兜底预期、层层放大杠杆,风险相对较大;且操作层面存在较多挑战。此外,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规定,PPP项目不得出现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的行为。专项债无疑是债务性资金,但是并非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10号文基本上无法对抗专项债用于PPP资本金的合规性。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856号(财政金融类287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一是对于将已建成的专项债项目转为PPP模式运营以及将项目拆分为两部分分别采用专项债和PPP模式实施两种方式,本质上PPP与专项债模式“泾渭分明”,可在确保合法合规、做好程序衔接、防控融资风险的基础上,由地方探索实施。

二是对于将专项债作为PPP项目资本金或债务性资金两种方式,存在一定风险隐患,需要进一步论证。主要考虑:

将专项债作为PPP项目资本金,将放大项目融资杠杆,加大财政支出压力和中长期财政风险;将专项债作为PPP项目的债务性资金,不能将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运营补贴这一经常性支出,不符合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的规定,也不符合PPP项目“不得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运营补贴支出”的要求,存在违规运作风险。同时,专项债作为PPP项目的债务性资金还将弱化社会资本融资责任,强化政府兜底预期,加剧社会资本重建设、轻运营倾向,影响PPP项目长期稳定合作。

(财政部意见主要是针对原PPP模式,对现阶段政企合作有一定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专项债在一定程度是可以用作政企合作项目的资本金,主要守住三个底线:即专项债不用于经常性支出、使用主体适格、确保专项债的收益能够满足一定的本息覆盖倍数。

专项债更大程度上与城市更新、三大工程、片区开发、EOD等综合开发类项目的结合度较高,因为此类项目更容易拆分成可以单独与专项债逻辑相对应的子项目,主体适用、适格方面也更灵活,甚至通过专项债总承包招标与投资项目投资招标打包招标的方式,实现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项目与资金来源正在落实的项目统筹推进,以空间换取时间,加快统筹打包项目的实施进度。



EPC模式下的设计管理、招投标、造价、索赔与审计暨EPC全过程管理实务专题培训班


第一部分:EPC模式下的设计管理


开题:以一个案例分享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项目设计及设计管理与传统的项目设计及设计管理在合同、责任、风险分配等方面的异同


(一)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及设计管理的再认识

1.建设工程项目的三个主要合同模式(DBB、DB、EPC);

2.DB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工作的特点及责任;

3.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工作的特点及责任;

4.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

(二)传统的单一设计项目管理

1.单一设计项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特点;

2.单一设计项目的特点和设计的责任;

3.单一设计项目的工作范围及作业流程;

4.单一设计项目的设计交付物的管理;

5.单一设计项目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三)EPC(包括DB)项目的管理

1.EPC项目的本质和固有的风险;

2.EPC项目的管理流程、范围;

3.EPC项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要点;

4.DB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采购施工的融合集成。

(四)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设计管理

1.EPC总承包模式下合同赋予设计的工作范围及责任: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的固有风险、如何控制这些风险等成功及失败案例分享;

2.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限额设计:限额设计、设计与采购和施工的接口管理、成功及失败案例分享;

3.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设计优化:以实际案例介绍设计优化的作用、做法以及管理重点;

4.把采购、施工纳入设计的一体化增值方法;

5.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设计变更管控:以实际案例介绍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设计变更的管理及控制方法

6.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精细化设计:以实际案例介绍三维设计、材料编码、模块化预制支持以及设计驱动数字化交付、以设计驱动项目信息化建设带来的效益增长以及涉及企业必须要开展的能力建设工作等。

第二部分:EPC项目招投标、造价、索赔与审计暨EPC全过程管理实务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特征和主要风险

1.工程项目管理概要

(1)工程项目的全生命周期;

(2)工程项目发包模式与实施阶段;

(3)工程项目招标方式与招标实施。

2.工程总承包基本特点

(1)工程总承包的分类及特点;

(2)EPC+F及其合规性分析;

(3)EPC+O模式介绍及风险分析;

(4)投资人+EPC模式的介绍;

(5)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的组织;

(6)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要素管理;

(7)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的优缺点;

(8)EPC项目建设流程及职责分工;

(9)我国的EPC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3.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风险

(1)项目的合规合法风险;

(2)业主方资信风险;

(3)项目融资及风险分析;

(4)项目设计风险;

(5)项目设备采购风险;

(6)项目逾期风险;

(7)联合体风险防范;

(7)实施阶段协调的风险;

(8)风险的合理分配;

(9)风险的转移;

(10)政府财评审计风险。

(二)EPC项目投标及合同商务谈判

1.2020版EPC项目的合同示范文本

(1)工程合同范本的解读;

(2)我国的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条款的关系和区别;

(3)建筑施工合同的类型。

2.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

(1)《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作用与意义;

(2)《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解读;

(3)《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应用方法。

3.工程项目投标决策和技巧

(1)适应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细分和定位;

(2)工程项目发包方信用研究;

(3)评估投标项目的可行性与风险;

(4)项目清单的应用方法。

4.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编制策略与技巧

(1)如何对待招标文件中的缺陷;

(2)主要竞争对手投标策略分析;

(3)投标方案设计与投标创新研究;

(4)不平衡报价的应用和风险管控;

(5)价格清单的编制与应用技巧。

5.工程项目投标的风险分析和应对办法

(1)定额报价的风险和应对办法;

(2)工程项目投标中的主材风险;

(3)工程报价中暗藏的地材风险;

(4)工程投标阶段设置的索赔点;

6.EPC项目招投标案例解析。

(三)工程总承包的实施过程管理

1. EPC承包商合同及采购与分包管理

(1)EPC合同中的采购规划;

(2)EPC项目采购的控制要求;

(3)EPC项目采购管理的关注重点;

(4)EPC合同中的分包管理规定;

(5)EPC合同中的分包商的选择;

(6)分包合同发包及管理。

2.EPC项目的成本管理

(1)EPC项目全过程成本控制;

(2)项目成本管理的原则;

(3)项目成本管理的流程;

(4)EPC项目成本控制的方法;

(5)施工组织措施与工程造价的融合。

3.EPC项目的计划管理

(1)EPC项目计划管理的总进度计划的作用;

(2)EPC项目总进度计划的编制技巧;

(3)设计阶段的计划进度控制内容和方法;

(4)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控制协调;

4.EPC项目变更与造价、进度关系;

5.EPC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6. EPC项目进场后的初期工作流程。

(四)EPC工程总承包的结算

1.工程项目的进度结算和过程结算;

2.EPC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3.承包商创收的三大途径——调价、变更与索赔;

4.固定证据与有效发函的方法;

5.工程结算的审计风险应对;

6.现代化信息技术的的证据保留方法;

7.结算书编制内容和工作程序;

8.在书本上不说的几个结算技巧;

9.EPC项目的财评与工程审计的应对;

10.案例解析。

(五)EPC项目的市场营销策略

1.品牌营销策略;

2.战略伙伴营销策略;

3.差异化营销策略;

4.投资带动施工策略;

5.新模式下合作共赢;

6.中小建筑企业的营销策略;

7.建筑施工市场的区域营销策略;

8.案例解析。


       文章来源:基房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