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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类央企参与地方政府项目投资的特点分析!

来源:中恒华盈发布时间:2023-02-27

近些年来,施工类央企毋庸置疑是地方政府项目(例如片区开发、TOD、EOD等项目)的主要参与者。尤其是在结束了PPP高歌猛进时代的近两三年来,施工类央企以投资人身份参与项目的情况更是比比皆是,“投资人+EPC”“ABO”等模式背后,大都能够看到施工类央企的身影。鉴于此,本文特将施工类央企参与地方政府项目的特点做以分析:


0投资风险偏好低


施工类央企几乎均是投资风险偏好很低的投资人,基本上很难容忍投资收益不足或者投资完全失败的风险。这里指的“投资风险”是指在理论上就可能存在的风险,例如投资到某一个文旅项目,则显然就会因经营不善而造成收益不足。如果是因为合作相对方“应付未付”的违约行为而形成的风险,则并不属于我们这里所称的投资风险。施工类央企投资风险偏好低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需求


国有资本的对外投资,历来都是各级国资委非常重视的环节。2018年和2019年,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出台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明确加强了央企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对国有资本的增值保值要求。尽管因投资而形成风险是在所难免的,但是,投资收益不足或者投资完全失败,仍然是国有企业及有关负责人的重要业绩评价标准。


2.施工类企业的固有思维


施工类企业长期都是以工程承包商的身份出现,因此也就形成了其不承担投资风险的固有思维。尽管近些年来,以“投资拉动施工主业”的思路已经在各大央企中取得共识。但是,施工类央企却仍然是将“投资”作为手段,而非真实目的。换句话说,施工类央企并不是抱着“承担投资风险”的目的,其主要看重的是确保投资收益基础上的施工利润。因此,实践中就形成了大量央企与地方平台公司约定了固定投资收益(即明股实债方式)。


应该说此种约定固定收益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商业合理性,且也并不被地方政府和地方国有企业所排斥,但是,就当前国资委对于央企投资的合规性要求来看,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央企应在今后的项目中创新模式,既要达到减少风险的效果,又要防止违规(我们将在后续撰写文章阐述,此处不再详述)。


0投资收益率的要求指标不高


投资收益率(也有企业以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报率作为指标名词)是企业投资决策的重要指标,施工类央企在项目中的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投资层面的投资收益,二是施工层面的工程利润。从实践中看,央企对投资收益率的过会标准并不高,这与地方政府项目的性质和地方政府的要求无疑是相匹配的,这也是央企之所以成为了地方政府项目主力军的原因之一。央企对投资收益率要求不好的主要原因如下:


1.不以逐利性为唯一目标


中央直属企业与其他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在投资收益的预设目标角度存在一定的不同。尽管央企也是企业,但是并不是以追求利润为唯一目标。国家通过加大央企投资,可以在拉动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引导市场消费等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非将眼光仅仅局限于一个企业的盈亏视角。因此,国家在鼓励央企在某些特定领域投资时,既是可以实现以个体项目对全国做出示范指引的目的,又可以达到从宏观角度对全国某一个领域的项目进行干预和调控的目的。


2.风险与收益的匹配


单从经济角度看,风险与收益成正比是一个基本的逻辑和规律。由于央企自身无意承担较高的投资风险,也就带来了它没有较高的收益要求。


3.以资本金投资带动总工程量


施工类央企的投资主旨是以项目资本金的投入(约占总投资的20-30%部分)获取项目整体工程量(征地拆迁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假定在合理范畴),这是一种“以小博大”的投资理念。在此种投资策略下,显然资本金对应的投资收益要远小于整体项目工程所对应的施工利润。况且,在非PPP模式下,工程定额下浮率通常情况下相对有限,这就更使工程建设部分的利润能够符合央企的要求。因此,施工类央企对投资收益率的追求自然相应降低。


0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增加了寻找资金方的愿望


施工类央企的资产负债率通常较高,基本都在70%以上。而近些年来,无论从党中央国务院还是国资委等机构,都明确对央企提出了降负债的要求。从本文对应项目的实践来说,通常央企是在项目公司中占大股东地位,由此也必然将对项目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而项目公司除资本金外,大部分资金都是负债所得,这也相应的对央企的降负债任务起到了负面作用。因此,很多央企也在谋划项目时,努力寻找资金方作为投资联合体,参与联合投标或者中标后以股东身份进入项目公司。从项目自身看,如果寻找到合适的资金方,无论从资金角度还是从未来区域发展角度,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鉴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国家对于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约束、项目自身的期限和收益特点,能够如央企所愿找到符合条件的资金方绝非易事。实践中因资金方预先承诺后无法兑现出资责任,结果导致整体项目半路夭折的情形时有发生。故此,央企应以更为专业的眼光、更为谨慎的态度来寻找、洽谈资金方,切勿盲目听信资金方的许诺(对于资金方的选择,我们将在后续撰写文章阐述,此处不再详述)。


0同质化竞争激烈


从当前市场实践来看,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往往是多家央企同质化竞争,各家为了从竞赛中胜出,往往抛出直逼底线的商业条件,由此也使很多央企感叹“业务难做、收益太低”。造成此种同质化竞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1.参与项目的趋同性强


当前各地项目大都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等通用项目,跨江跨海大桥、山岭公路等需要特殊业绩和经验的工程项目较为少见,这样就造成了各大央企都可以胜任其中。


2.自身缺乏核心竞争力


各大央企的优势较为明显和趋同,即同样都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施工能力;但劣势也较为典型和相似,即都缺乏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的经验和能力。因此,尽管每个央企都是巨无霸型企业,不可小觑,但是当多家行业头部企业同台竞争时,彼此几乎就是伯仲之间,每个央企的优势几乎就是荡然无存。因此,提高核心竞争力是当前各大央企摆脱竞争困境的重要举措(我们将在后续撰写文章阐述,此处不再详述)。


0谨防隐性债务风险


在地方政府项目中,隐性债务是一个必须重点关注的内容。但是从实践中看,财政监管部门通常问责的是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和金融机构,目前鲜有对施工类企业进行调查巡视或者进行问责的情形出现。因此,大部分央企对隐性债务的重视程度要远低于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例如,央企为了确保项目公司收入,往往倾向于很直白的约定土地出让金返还项目公司或者社会资本、相关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等,这样会让央企心里更加安稳,至于这样的约定是否会被认定为隐性债务,在央企心中是排在后位的。


但是,央企的这种心理状态确实是不应该存在的。尤其在2021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之后,隐性债务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事后问责问题了,而是关乎到了金融贷款是否能够获得、项目是否能够做成的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换句话说,央企即便是不重视隐性债务对其自身的处罚,但是总应该在乎项目是否能够做成,如果因违规戛然而止,那辛苦一场又有何意义。


综上是我们对施工类央企参与地方政府项目投资的若干典型特点的分析,希望各大央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优势,摒弃自身的不足,防范项目潜在风险,以尽量确保项目的落地性和未来收益的可获得性。


转自:论道投融资